南中医大评字〔2024〕6号
各部门、各学院、各单位:
为奖励在教学实践、改革、研究中取得教学成果的单位和个人,发挥教学成果的引领激励作用,持续提高我校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,根据国务院《教学成果奖励条例》和《江苏省教学成果奖励办法》(苏政办规〔2023〕4号)文件精神,特制定《南京中医药大学教学成果申报与奖励办法》,并经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,现予印发,请遵照执行。
附件:南京中医药大学教学成果申报和奖励办法.pdf
南京中医药大学
2024年6月13日